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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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领快件也要钱 厦门律师索赔两元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10月10日作者:海峡导报

  为了讨回两元钱,执业曾思忠律师打起了维权官司,状告特运集团“不当得利”。近日,思明区法院对这起“两元钱官司”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特运集团于10天内将所收取的两元“不当得利”归还给曾律师。

 

  这一场“两元钱”官司在法律界引起广泛争议,为了这两元钱,律师、法官和许多相关人员都要忙于官司。这是对审判资源的浪费?还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公民的权利觉醒,还是在滥用诉权?


  领快件要交2元通知费 


 此次起诉特运集团的消费者是一位律师,他就是福建建明律师事务所的曾思忠,他起诉说,3月10日,他的一名福州客户委托特运集团随车寄送一份快件至厦门,当天早晨,他前往车站领取,特运工作人员要求他付费两元。曾思忠对此感到不理解,他说,我的客户在福州寄快件时不是已经支付20元的托运费了吗?工作人员答复说,20元是托运费,现在收的是“电话通知费”。曾思忠说,就算是电话通知,一个电话也用不着两元钱,而且,20元的托运费难道不包括“电话通知服务”吗?但特运工作人员称,如果不交,就把邮件退回福州去。为了尽快取回这份重要快件,曾思忠不得不缴纳了两元钱。交钱后,他特地索要了这两元钱的发票。

 

  消费者以“不当得利”起诉

 

  当日下午,曾思忠就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他说,邮政局EMS服务对于500克以下的邮件,在收取邮费之后,就实行“门到门服务”。而就特运集团公司的快递服务来说,收取20元托运费理应包括了电话通知服务,至于受托方对托运费、电话通知服务费怎么分成,是属于受托方内部的事,与消费者无关,强行加收两元“电话通知费”没有依据。即使特运公司能够拿出收费依据,也应当在收下托运人的邮件时,尽到事先告知的义务,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不交费就不给邮件,属于“强迫交易”行为。

 

  今年3月14日,他向法院交纳了100元的案件受理费,领取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但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提醒曾思忠说,本案中他与特运公司的关系不是服务合同关系,以“强迫交易”为由起诉不太合适。因此,曾思忠立即变更诉讼,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特运公司,要求特运公司返还两元钱的不当得利。

 

  一审判决特运集团还钱

 

  庭审过程中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特运公司收取这两元“电话服务费”究竟有没有依据?对此,特运公司说,收取两元的“领件服务费用”符合客运的“行业惯例”,收费标准也符合物价部门的要求。为了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特运公司还拿出了一系列的行业管理文件。另外,特运公司还说,曾思忠律师已经接受了特运的服务,并支付了两元的服务费用,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履行完毕。

 

  “我跟特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曾思忠说,他福州的客户(寄件人)与第二被告省运输公司存在着邮件服务的合同关系。而厦门特运公司系受被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委托,将文件交给曾律师。二被告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是他们内部的事情,与寄件人及收件人无关,所发生的费用,应自行向省运输公司索取。特运公司通知曾律师领快件的行为,是受省运输公司的委托,曾思忠强调,他并没有与特运缔结任何服务合同。

 

  曾律师翻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后说:“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这一法律定义与本案事实相符,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特运公司依法应按不当利益的法律关系将两元钱归还给他。

 

  思明区法院基本采纳了曾律师的观点,认为在寄件人已经交了20元后,特运公司再向收件人收取2元钱,显然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因此,今年9月14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特运集团于10天内将所收取的两元归还给曾律师。

 

  争议

 

  两元钱代表了公众利益

 

  打这一官司的诉讼标的只有两元,而起诉时交的法院受理费就要100元。有人问,打这两元钱的官司,值得吗?虽然打这起诉讼花了不少的时间和精力,但曾律师认为是值得的。

 

  他说,消费者遭遇小额侵权,一般不会花力气、花代价去维权,事情往往不了了之,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商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这次打官司,曾思忠觉得特别有意义:“作为执业律师,整天忙着为别人维权,这一次,我要站出来替自己维权,两元钱虽小,但实际上代表了公众的利益,为广大的消费者争取‘公平交易权’,属于一种公益诉讼。”

 

  过去市民遭遇各种不平等时,如果损失不大,通常抱着“吃点亏就算了,下回注意”的心态。但近年来这一大众心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打起了“小额诉讼”,即诉讼标的很小的官司,从一元钱到数百元都有。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近年来,小标的额民事案件不断出现:福建的邱建东因被多收两角钱的公共电话费而向电信局叫板;刘先生因连续四个月每月被多收6元话费,状告通信公司;被强行搜身的女工人状告工厂,要求赔偿1元钱精神抚慰金……越来越多这样的“较真”人物和“较真”案件出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金雄认为,这是公民法制意识增强的体现。

 

  2004年1至4月份,同安区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526件,其中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小额诉讼案件63件,占收案总数的11.98%。思明区法院受理小额案件80余件;湖里区法院受理小额案件306件;集美区法院灌口法庭受理100元以下的纠纷案件有6件。

 

  这些小额纠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随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现象,因为他们架不住为几元钱上法庭的成本,不敢再贸然侵害他人利益。

 

  这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但是,对于小额诉讼,法律界有许多反对意见。有的法官认为,在法院案卷如山、排队待审的情况下,几元、几十元的官司是否对审判资源的浪费?还有许多律师认为,“打小额官司成本相对太高,不划算”,让那么多的法官、律师和相关当事人去争议、审理这么小的官司,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另外,虽然有人打小额官司是为了公益,但也不能排除有个别人是为了出名或其他利益打小额官司,这样就会引起缠讼,如果缠讼的人多了,就会使法院陷入到案件的汪洋大海之中,在一件小事上耗费巨大的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专家说法


  如何应对“诉讼爆炸”

 

  厦大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

 

  法院担心小额侵权诉讼的提起者会滥用诉讼权利,致使司法资源浪费,不是一点事实依据和道理都没有。但同时应当注意到,小额诉讼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维护了司法正义,使不法侵权行为有所收敛。维护社会正义、节约司法资源孰优孰劣?这没有明确的标准,难以衡量。进一步说,我们并不能为了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就限制民众的诉讼权利,因为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要起诉满足受理条件,法院就应该受理,否则就是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防止“诉讼爆炸”、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不能通过限制民众的诉权给予实现。

 

  是否就该类小额诉讼设置受理标准?我认为,设置受理标准,首先需要确定:小额侵权诉讼,是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划定标准,还是以当事人最后胜诉可以获得的金额为标准?如果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划定标准,则纠纷当事人易在本来应当属于小额请求的基础上任意索要高额赔偿费用,从而出现许多表面上的“高额侵权诉讼”;如以当事人最后胜诉可以获得的金额为标准,对于立案庭来说就是尚未立案就审理案件,显然并不可行。因此,提议针对小额诉讼设置受理标准在操作上并不具有可行性。

 

  当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冲突是所有解决社会矛盾投入成本最多的一种方法,只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救济措施。受理小额诉讼纠纷,并不等于鼓励小额诉讼行为。对于小额诉讼纠纷来说,我们赞同和解、调解先置的原则及用尽其他救济方法后再进行诉讼的原则。而对于法院系统来说,可以考虑建立小额诉讼法庭,用简易的程序处理此类案件,毕竟司法资源有限。

 

  法官说法


  不要首选“最后防线”

 

  我们首先必须明确,公民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公民有权选择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法院不会以诉讼额度小或者怕麻烦,对案件进行有选择地立案。

 

  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即司法保护请求权。这种权利的体现就是民众能感受到法律与解决诉讼的法院的存在,并且能够利用它。尤其在倡导法治的时代,起诉权是任何个人、组织享有的一种神圣权利,不能随意遭受剥夺或者限制。什么样的案子该受理,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满足受理条件,法院就应该受理,否则就是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从另一层面看,如果小案子不受理,意味着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被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这无疑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因此,法院不会以诉讼额度小或者怕麻烦,对案件进行有选择地立案。

 

  但是,另一方面也必须意识到法院面对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确实有不堪重负的苦恼,宝贵的司法资源应尽可能少用在一些“小事”上。司法毕竟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民采用司法方式解决争端前,应尽量在穷尽其他解决方式以后使用。如果什么纠纷都启动司法程序,必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极不利于司法的正常运转。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是为一丁点小事,或者是为了赌气争胜,动不动就进入诉讼程序,打起小额官司。某些当事人还滥用诉权,通过新闻媒体大加“炒作”,意在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其结果是法院面对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堪重负。比如说,社区内的小纠纷,是否先到街道办进行民间调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冲突是否先由教育部门解决?解决不了再诉诸法律。如果没有其他争端解决渠道进行分流,法院自然就成了各种社会矛盾的焦点和核心,法官的工作量也会很大,国家与当事人所要付出的成本也会很高。